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采用询价方式就空调机进行采购,邀请合格供应商提交密封竞标。
一、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空调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HSGS-2014-KTJ
三、项目内容及技术需求:
| 序号 | 规格及名称 | 技术需求 | 数 量 | 备 注 |
| 1 | 空调机 | 空调机配置:规格(匹数):5P;额定制冷量(W):额定制冷量≥12000;制冷面积:46-70㎡;冷暖类型:冷暖;能效等级:≥二级;电辅加热:支持;颜色:白色;随机配插头/空开:380V空气开关;随机连接管长度:≥4.5米;随机水管长度:≥5米;随机电源长度:1.5米;连接管加长价格(包括低压管路、保温套、连接线、焊接、缠带、加长管部加冷媒等):150元/米;水管加长价格:10元/米;电源线加长价格:30元/米;支架(含地角、膨胀螺丝):60元;售后服务标准必须与产品出厂市场标准服务一致,同时还应包括:整机六年质保;5*8小时技术服务;2小时电话响应,第二个工作日现场服务;故障报修后两个工作日解决问题。免费送货到中央单位指定地点,免费上门勘查实际安装方案,免费安装。安装过程中免费打孔(砖墙),混凝土和玻璃打孔不超过50元/个,拆装护栏/门不超过100元,拆除原有旧机不超过100元/台,免收高空作业费。因加长连接管加注冷媒的不再另行收费。 | 7台 |
| 序号 | 规格及名称 | 技术需求 | 数 量 | 备 注 |
| 1 | 空调机 | 空调机配置:规格(匹数):2P;额定制冷量(W):5000≤额定制冷量<7200;制冷面积:22-34㎡;冷暖类型:冷暖;能效等级:≥二级;电辅加热:支持;颜色:白色;随机配插头/空开:220V空气开关;随机连接管长度:≥2.5米;随机水管长度:≥5米;随机电源长度:1.5米;连接管加长价格:100元/米;水管加长价格:10元/米;电源线加长价格:15元/米;支架(含地角、膨胀螺丝):25元;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标准必须与产品出厂市场标准服务一致,同时还应包括:整机六年质保;5*8小时技术服务;2小时电话响应,第二个工作日现场服务;故障报修后两个工作日解决问题。免费送货到中央单位指定地点,免费上门勘查实际安装方案,免费安装。安装过程中免费打孔(砖墙),混凝土和玻璃打孔不超过50元/个,拆装护栏/门不超过100元,拆除原有旧机不超过100元/台,免收高空作业费。因加长连接管加注冷媒的不再另行收费。 | 1台 |
四、供应商及竞标产品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生产和经营空调机的公司或实体,并且在呼和浩特市设有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有较为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本项目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及政府采购规定的投标货物生产原厂商,或经原厂商授权一家资质、信誉、服务较好的代理商参加投标。代理商参加竞标的,应具有原厂商授权书和原厂商服务承诺书。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3、本项目同一品牌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竞标;同一品牌不同类别产品不得分别授权不同的代理商;一家代理商不得接受同一类别产品的两家原厂商授权。
4、要求竞标供应商必须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的相关资质和能力,竞标产品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满足本项目要求,即要求供应商及竞标产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4.1供应商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竞标产品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的,不接受进口产品竞标。
4.3、竞标产品必须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及相关节能环保政策等有关规定,空调机必须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六期)内产品。
4.4空调机须有3C认证证书
4.5符合和满足本项目技术要求和其他有关要求。
五、报价文件递交的时间和地点及方式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4年10月31日下午16时前(北京时间、公休日除外)。
报价文件递交地点: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办公楼306室。
报价文件递交方式:密封送达或邮递方式递交。
六、递交报价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1、报价表(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复印件);
3、竞标产品生产厂家授权书(原件)和服务承诺书;
4、质量、服务、保修承诺书;
5、售后服务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列表说明)
6、属于节能环保产品的,须提供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复印件)
7、3C认证证书(加盖公章复印件)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八、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标的及数量
2、合同成交价:按成交价格。
3、保修服务:成交供应商对所提供的空调机依据产品生产承诺保修条例中所声明的条款实行原厂保修。
4、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20日内交货。
5、交货地点: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及各旗县区国税局。
6、验收标准:按本公告、报价文件的标准和装箱单验收。验收包括;数量、外观、质量、性能、随机备品、备件装箱单、说明书及包装。所有设备和所附配件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应符合其规定的性能,无瑕疵和缺陷,交货时必须原包装现场拆封,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7、付款方式:经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单及发票由使用方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货款。
8、质量和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并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确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质量出现问题时,成交供应商负责“三包”,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质保期为3年。
(2)伴随服务:成交供应商应以良好的服务态度,便利快捷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报价文件并完成采购人提出的合理要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9、违约责任;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采购人逾期付款(有正当理由除外)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采购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成交供应商交付的合格标的货物,应当承担成交供应商由此造成的损失。
(2)成交供应商不能交货(逾期超过10天视为不能交货,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就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五支付代码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采购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
10、本公告及报价文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九、综合说明:
1、报出的价格为一次性报价不得更改。本次采购是为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和部分旗县区国税局而采购的,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供货的运输费、售后的服务费等情况。
2、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料应是真实的。若有虚假,后果自负。
3、供应商应按公告中《报价表》格式,进行填写和报价。《报价表》格式附后。
4、供应商对公告内容有疑义,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咨询。
5、本项目由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协议书,各采购人分别与成交供应商或授权供货商签订合同。具体协议书、合同格式和条款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项目需求另行订立。
十、采购人信息
采 购 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东街35号
邮政编码:010010
电 话:0471-5218837 0471-5218834
传 真:0471-5218836
联 系 人:李明路 梁永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 采购产品/产品要求 | 数量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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