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县公安局车辆管理用房中央空调(17A0939)采购公告
来源:互联网 编审:罗明 发布时间:2017-11-29
彭水县公安局车辆管理用房中央空调(17A0939)采购公告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29日
一、项目号:17A0939 采购执行编号:GGJY-GK-2017026
二、项目名称:彭水县公安局车辆管理用房中央空调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预算金额:¥2,000,000.00元
五、项目详情概况
项目描述详情及简要技术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见附件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合格投标人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点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获取公开招标文件的地点、方式、期限及售价
获取文件期限:2017年11月29日 至 2017年12月20日 09:00
文件购买费:¥500.00元
获取文件地点: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qgp.gov.cn)、彭水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psggzy.com)
方式或事项:
(一)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5〕45号)规定,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注册,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qgp.gov.cn),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二)凡有意参加的投标人,请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或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网上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图纸、补遗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投标人领取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招标内容。
(三)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文件购买费,若投标人为微型企业且所提供的产品为微型企业生产的,免收文件购买费,投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投标人须满足以下两种要件,其投标才被接受:
1、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
2、按时报名签到。
八、投标信息
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2017年12月20日 09:00
投标文件递交结束时间: 2017年12月20日 09:30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彭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
九、开标信息
开标时间: 2017年12月20日 09:30
开标地点:彭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采购经办人:冯浩祥
采购人电话:02378838375
采购人地址:彭水县靛水街道
代理机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代理机构经办人:董海岗
代理机构电话:02378493000
代理机构地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港湾B栋2楼
十一、附件
彭水县公安局中央空调招标文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