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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警示教育中心空调主机设备采购及配套附件就位安装项目招标变更公告

来源: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  编审:陈圣  发布时间:2013-05-24
地区:宁夏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宁夏回族自治区廉政警示教育中心暨办案中心工程项目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宁发改审发[2012]426号文件批准建设,实行代建制管理,项目使用单位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项目代建单位为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教育中心空调主机设备采购及配套附件就位安装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0730-1360GDXB4701/01

  2.项目简介
  2.1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廉政警示教育中心空调主机设备采购及配套附件就位安装采购
  2.2项目概况:本项目选址在银川市宁夏职业教育中心规划区内,大连路以北、金波路以东,占地面积约140亩。总建筑面积17995.45平方米。
  2.3招标内容:教育中心空调主机设备采购及配套附件就位安装采购,详见《招标文件》技术参数。

  3、原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产品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均可(代理商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
  3.2、法人授权委托证书(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
  3.3、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证、专项产品代理授权证书;
  3.4、产品鉴定证书或检验报告
  3.5、产品测试报告
  3.6、空调主机设备制造商或投标厂商须具有5年以上的机组专业设备生产经验,投标人或空调主机设备制造商具有2年以上机组调试工程经验;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货物制造商和该货物制造商的授权经销商同时投标,不接受同一货物制造商的不同授权经销商关于同一产品的投标。
  3.8、投标人在宁夏地区配备与合同设备相应的维修保养能力和长期服务体系(三年以上)。
  现变更为:
  3.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产品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均可(代理商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
  3.2、投标人须具备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证书和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要求无在建工程),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法人授权委托证书(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
  3.4、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证、专项产品代理授权证书;
  3.5、产品鉴定证书或检验报告;
  3.6、产品测试报告;
  3.7、空调主机设备制造商或投标厂商须具有5年以上的机组专业设备生产经验,投标人或空调主机设备制造商具有2年以上机组调试工程经验;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货物制造商和该货物制造商的授权经销商同时投标,不接受同一货物制造商的不同授权经销商关于同一产品的投标;
  3.9、投标人在宁夏地区配备与合同设备相应的维修保养能力和长期服务体系(三年以上)。

  4、联系方式
  代建单位: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珐敏
  电话:0951-5676563
  使用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联系人:梁为
  电话:0951-5156835

  代理单位: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文化西街33号
  联系人:王瑾、孙良俊
  电话:0951-6082925-808、400-009-2012
  传真:0951-6083902

空调主机设备 采购信息:
采购产品/产品要求数量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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