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长春高建招标有限公司受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负责代理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大厅空调设备采购项目,该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且已落实,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大厅空调设备采购
2.2 招标内容:控告申诉大厅空调设备采购具体采购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2.3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且已落实
2.4 交货地点:伊通满族自治县
2.5质量要求:合格
2.6交 货 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7 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每个环节,被授权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且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不得更换被授权人。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4年3月05日至2014年3月1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8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00分至15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长春高建招标有限公司持: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2套);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2套);
(3)授权委托书原件(原件2套);
(4)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2套);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4.3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27日13时30分,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长春市硅谷大街3355号硅谷商务8号楼5楼508室。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六.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地 址:伊通满族自治县
联 系 人:刘主任
电 话:0434-4222145
招标公司:长春高建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3355号
联 系 人:赵超
电 话:0431-85542581
2014年 3 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