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忠湄轮渡有限责任公司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更正公告
来源:互联网 编审:陈圣 发布时间:2014-12-25
各供应商:
现就“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FJLW20141030)在质疑期间共收到三家潜在投标人递交了质疑函,现采购人将对质疑函内容答复如下:
问题一:1、技术评分,第5点,具备模块之间以及单模块(12HP以上)内的各个压缩机之间的双后备运转功能的得2分;只有单组室外机内各模块之间具有后备运转功能的得1
分;都不具有后备运转功能的得0分。
理由:本项目中多联机组基本是由10P机组组合,采用12P机组进行评标,与本项目不相符合,并且10P机是市场上的标准机,根据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建议更改为:建议修改为:具备模块之间以及单模块(10HP以上)内的各个压缩机之间的双后备运转功能的得2分;只有单组室外机内各模块之间具有后备运转功能的得1分;都不具有后备运转功能的得0分。
采购人答复如下:因本项目地处沿海,室外机考虑到组合的优劣性,故本评分条按原招标文件要求,对此建议不作更改。
问题二、所投的变频多联机组的单模块(以8、10、12、14匹的室外机为准),所有模块IPLV大于等于6.8的得3分,所有模块小于6.8大于等于6得1分,其余不得分。(须提供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可查询的IPLV值,检测报告,节能认证证书,各个模块的节能证书提供不齐全或者未提供均不得分)。
理由:不同品牌在不同的认证机构侧重不同,某些品牌侧重于IPLV值认证,大金品牌主要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国家强制性认证中进行节能的认证,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技术指标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认证。且3C以证是国家强制性认证,比能耗标识更具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大金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超高效5星机组检测和认证,
如果只用IPLV评分,必然会将大金品牌排除在外,建议采用国家强制性认证机构的证书做为评标依据,不但不会把大金品牌排除在外,也会让更多的国际大品牌参与竞争。
建议修改为:所投的变频多联机组的单模块(以8、10、12、14匹的室外机为准),所有模块都是超高效能效认证的5星或IPLV大于等于6.8的机组得3分,所有模块都是超高效能效认证的4星或小于6.8大于等于6.4的机组的得2分,所有模块都是超高效能效认证的3星或小于6.4大于等于6的机组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投标人提供IPLV值的须提供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可查询的IPLV值,检测报告,节能认证证书,各个模块的节能证书提供不齐全或者未提供均不得分。投标人提供CQC星级须提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超高效能效认证的节能认证证书,各个模块的节能证书提供不齐全或者未提供均不得分)
采购人答复如下: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此建议不作更改。
问题三:技术部分评分,第17点,具备自控省电模式及波段省电模式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以制造商正式发行的彩页为准)。
理由:“自控省电模式及波段省电模式”为日立特有描述,只有“日立”可以得满分。各家的节能描述不尽相同。同时以制造商正式发行的彩页为准,如果某些品牌具备省电模式,而不在彩页体现,则被扣分,是很无辜的,而且彩页并不是唯一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只有盖有原厂商公章或有权检测机构的证明,才具有法律效力。
建议修改为:具备省电模式由评委在0-2分之间评分(以制造商正式发行的彩页或者制造商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须加盖原厂商公章证明)
采购人答复如下:更改为“具备自控省电模式及波段省电模式的得2分,其他省电模式得1分,不具备省电模式的不得分。(以制造商正式发行的彩页或者制造商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须加盖原厂商公章证明)。”
问题四:商务部分第5点:在中国大陆稳定生产10年以上的得3分、5年以上10年以内的得1分,5年以下得分。(以制造商的营业执照的注册日期为起始日)
理由:多联机是上世纪90年代末就已经在中国大陆,到目前为止,大部分的厂家已经在中国大陆温度生产了15年以上,所以本条款的设置门槛过低,且按年限段划分合理性不强,使用线性比例得分更合理。
建议修改为:在中国大陆稳定生产年限最长的得3分,最短的不得分,中间值按比例得分。(以制造商的营业执照的注册日期为起始日)
采购人答复如下: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此建议不作更改。
问题五:商务部分第6点:达2.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得2分,达1.2亿元人民币且小于2.5亿元人民币的得1分,1.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得分。(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以开标当天的银行汇率结算)
理由:同上,注册资金设置过于低,容易让小品牌的厂家与大品牌的厂家得分一样,线性比例比分段更为合理。
建议修改为:注册资金最高者得2分,最低者不得分,中间址按比例得分。(外币注册的须换算为人民币,汇率按开标当天的银行汇率结算)
采购人答复如下: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此建议不作更改。
问题六:招标文件第23页★4、本次采购的所有设备必须为全新原装品牌设备,变频多联空调、全新风设备、分体空调以及柜机要求为同一品牌。
理由:这样的话,进口品牌和国产品牌都可以参与,那么对于价格上处于劣势的进口品牌来说是非常不合理的。
建议修改为:★4、本次采购的所有设备必须为全新原装品牌设备,其中变频多联空调须为国外知名品牌在中国大陆独资或者合资生产的产品,分体空调以及柜机允许与变频多联空调不同一品牌。
采购人答复如下: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此建议不作更改。
问题七:针对标书里面技术部分评分要求,投标变频多联空调主机内灌装的冷媒与空调为同一品牌的得3分;不同品牌得1分。此项太过于偏向单个的品牌(大金),目前市场公大金能够满足此项,大家都知道目前市场上主流的中央空调品牌罐装冷媒均采用知名品牌,根据最新的政府招标采购法,不允许采用仅一个品牌才能达到的参数设置为评分标准。况且其他多个厂家主机内采用的罐装冷媒的均为世界级更佳专业生产冷媒的品牌,所以此项确实不宜设置为评分标准。
采购人答复如下:考虑到原厂搭配更具稳定性,更改为“2、投标变频多联空调主机内灌装的冷媒与主机的匹配性——投标变频多联空调主机内灌装的冷媒与空调为同一品牌的得3分;不同品牌的得2分。(提供厂家证明文件加盖厂家公章)”
问题八:针对标书里面技术部分评分要求,采用高低压腔涡旋式压缩机的得3分,采用高压腔涡旋式压缩机的得1分。其他形式不得分.也存在仅少数个别厂家采用此种压缩机,不宜采用此条作为加减评分标准。
采购人答复如下:更改为“3、投标变频多联空调压缩机的性能进行评分——采用高低压腔涡旋式压缩机的得3分,采用高压腔涡旋式压缩机的得2分。其他形式不得分.(提供厂家证明文件或者厂家样本并加盖厂家公章)”
问题九:招标文件第7页技术部分评分中“4、投标变频多联空调室外机的回油技术一一主要以室外机的回油系统的可靠性作为评审依据,采用交叉回油技术、无需均油管(2分);采用两级油分离技术(1分)(提供厂家证明文件或者厂家样本并加盖厂家公章)
质疑:交叉回油是落后技术,是因为大金压缩机内部不具备油分离器,所以只能是每个压缩机带一个小油分离器,再通过交叉回油,即每20分钟进行一次油平衡。这种回油方式不仅落后,而且耗能。
建议:“4、投标变频多联空调室外机的回油技术一一由专家根据各品牌油分离技术的先进性在1~2分之间进行评审”。
采购人答复如下: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此建议不作更改。
问题十:招标文件第7页技术部分评分中“6、投标变频多联空调的变频板的冷却系统——室外机的变频板采用冷媒冷却的得2分,采用风冷冷却的得1分。(提供厂家证明文件或者厂家样本并加盖厂家公章)
质疑:变频器在工作的时候,通过自然冷却就可以满足要求,说明变频器性能优良。而需要通过冷媒进行冷却,说明变频器本身散热不良。所以本条款本末倒置,应该评价变频器功能,而不是冷却方式。
建议:“6、投标变频多联空调的变频板——室外机的变频板采用品牌原厂国原装进口的的得2分,采用国产的得1分。(提供进口部件报关单),
采购人答复如下: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此建议不作更改。
问题十一:招标文件第9页商务部分评分中“投标产品制造商供货业绩——投标产品近三年来同类产品在国内的业绩:投标品牌自2011年1月1日以来在国内销售的变频多联式空调业绩单项合同总额(含设备及安装)大于或等于500万元的,每一个项目得1分,满分3分。(投标人须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地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质疑:本项目在福建,应该采用福建的业绩,因为全国业绩太广了,这点业绩根本就说明不了该品牌业绩好不好,市场认可度高不高,所以应该改为福建省内业绩。
建议:“投标产品制造商供货业绩——投标产品近三年来同类产品在福建省内的业绩:投标品牌自2011年1月1日以来在国内销售的变频多联式空调业绩单项合同总额(含设备及安装)大于或等于600万元的,每一个项目得1分,满分3分。(投标人须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地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各查)”
采购人答复如下: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此建议不作更改。
十二、原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及开标时间:2015年1月7日9:00,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现更改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及开标时间:2015年1月8日9:00时,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以上修改,需各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