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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内科楼净化空调采购及相关服务(第二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来源:互联网  编审:罗明  发布时间:2017-09-25
地区:湖南

  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内科楼净化空调采购及相关服务(第二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内科楼净化空调采购及相关服务(第二次)项目

  项目编号:0646-174HNGLN026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冯索

  项目联系电话:0731-8517755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139号

  联系方式:13908472489肖先生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冯索0731-85177559

  代理机构地址: 长沙市蔡锷南路69号天辰商务楼6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名称:内科楼净化空调采购及相关服务(第二次)项目

  内容及数量:本改造项目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内科楼净化空调改造,地下3层,地上25层,是一栋综合性住院大楼,整栋大楼冷源由位于地下二层制冷站提供,热源由位于地下一层锅炉房提供。大楼中央空调原为一个大系统,因手术室等净化系统需全年365天24小时恒温恒湿供空调,与其它功能房间供应不一致,现要求手术室等净化系统与其它功能房间中央空调系统分开。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内科楼净化空调改造工程,包括增加1台1959KW螺杆式冷水机组与原有1920KW螺杆式冷水机组合为一个系统,与大系统脱开。新增加冷却供、回水管各自直接并入冷却供、回水总管上,新增加冷水供、回水管各自与螺杆机供、回水管合并后接入 专供手术室分、集水器上。

  以上工程内容设备、材料等的供应、安装、调试、验收等进行全面验收并合格

  本项目包括上述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详见第五章

  简要技术要求:详见第五章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投标人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必须为空调主机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商投标;(2)所投空调主机型号必须具备《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3)所投空调主机制造商须具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及《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4)投标人所投水冷螺杆机组的压缩机品牌与主机品牌一致或属于同一集团所属品牌(压缩机不能为贴牌产品,螺杆压缩机需提供生产许可证);(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之一:①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②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③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④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信息查询的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截止时点: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0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9月25日 16:57 至 2017年09月30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长沙市蔡锷南路69号天辰腾达商务楼6楼

  招标文件售价:¥4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7年9月25日 起至 2017年9月30日,每日上午8:30时到12:00时,下午15:00时到17:0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长沙市蔡锷南路69号天辰腾达商务楼6楼持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购买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0月18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7年10月18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长沙市蔡锷南路69号天辰腾达商务楼6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二、节能产品(非标记★符号的)

  分别给予节能产品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

  三、环境标志产品

  分别给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

  四、供应商和提供货物的制造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应给予:

  (1)属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扣除为6-10%;

  五、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监狱企业应符合“财库[2014]68号”规定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符合“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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